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630号原告刘某。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吕建明审 判 员  高中杰人民陪审员  秦桂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韦华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