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一终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宝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苏宝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一终字第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童天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璞,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宝军,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文博,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翠青(系苏宝军之妻),女,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宝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高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涌金公司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涌金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林豹代理审判员 唐鸣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