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梁某某滥伐林木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巴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3年9月26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1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谭正辉,广西维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3)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浓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谭正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0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两片蓄积为39.559立方米桉树林。案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提请本院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作出《林地采伐现场勘验鉴定意见书》的人员没有鉴定资质,故鉴定结论不客观真实;被告人投案自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两份证明,以证实被告人系上门入赘女婿,家庭生活困难。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间,被告人梁某某以人民币14000元购买了黄某某种植于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班交村设娄屯“六兵”坡、“岩类”坡(均为地名)路边的两片桉树林。同月底,梁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砍伐了上述两片林木。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采伐林木面积0.8公顷,林木蓄积为39.559立方米,林木出材量共计30.9286立方米。案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林业工作站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采伐现场、采伐工具照片,木材销售结算单,林木采伐迹地现场勘验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巴马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民安派出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班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乙圩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作出《林地采伐现场勘验鉴定意见书》的人员没有鉴定资质,鉴定结论不客观真实的问题,经核实,作出《林地采伐现场勘验鉴定意见书》的赵恩吉、韦军系林学、森林保护工程师,具有林地采伐现场勘验鉴定资质,故本案的《林地采伐现场勘验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客观真实,该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投案自首,具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庭上提供的两份证明,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滥伐林木罪成立。案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和经过,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决定给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2014年10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甘克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韦志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