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韩城市韩牟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宁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城市韩牟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宁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218号原告韩城市韩牟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军刚,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军良,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王宁国,男,生于1975年9月29日,汉族,系韩城王峰镇涧东村村民。委托代理人薛庆伟,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预案在审理原告韩城市韩牟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宁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市韩牟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城市韩牟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其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韩城市韩牟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智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党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