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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梨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子华、艾永波与崔淑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华,艾永波,崔淑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梨民初字第290号原告李子华,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梨树县人,现住梨树县。原告艾永波,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梨树县人,现住梨树县。被告崔淑文,女,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梨树县人,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华、艾永波与被告崔淑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子华、艾永波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华、艾永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0元,由原告负担162.50元,退回原告162.50元。审判长  张洪光审判员  赵宝彬审判员  王 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