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谢╳松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谢X松盗窃案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北刑初字第30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X松,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9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扒窃于2013年1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7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北检刑诉(2013)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X松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肖X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X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9月8日14时许,被告人谢X松来到柳州市柳北区柳长路海川家具市场5路公交车站台处,趁被害人汤X超上公交车之机,将右手伸进被害人汤X超裤子右边口袋,盗得索尼牌LT22i型直板触摸屏手机一台。同日17时许,被告人谢X松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缴获被盗索尼牌手机一台及该手机中的SIM卡一张。案发后,被盗手机及手机SIM卡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汤X超。经估价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X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谢X松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汤X超的报案陈述材料,相关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指认赃物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2)城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柳公(南)行罚决字(2013)0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谢X松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X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X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X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8日起至2014年3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余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屈晓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