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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梁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路某甲与路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甲,路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民初字第23-1号原告:路某甲。被告:路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甲诉被告路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甲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路某乙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其自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梁字第号)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路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路某乙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路某甲房产证号为梁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伯学审 判 员  张月菊代理审判员  赵延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丕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