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执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黄长武与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长武,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全执字第00516号申请执行人:黄长武,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金义平,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全民一初字第013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协助申请执行人黄长武办理车辆买卖的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皖M××号轿车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黄长武名下归其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圣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志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