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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执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黄长武与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长武,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全执字第00516号申请执行人:黄长武,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金义平,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全民一初字第013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协助申请执行人黄长武办理车辆买卖的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皖M××号轿车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黄长武名下归其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圣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志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