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温州建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高铁阀门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建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高铁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543号原告:温州建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建东。原告:浙江高铁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克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建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高铁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建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建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合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温州市建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州建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晓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跃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