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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民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魏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望民初字第1802号原告魏某,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某,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易世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高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