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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中执监字第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徐国传,徐国芳,上海腾传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中执监字第0039号申请执行人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国传,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生,江苏腾传机械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国芳,女,汉族,1971年8月8日生,职业不详。被执行人上海腾传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传,该公司经理。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徐国传、徐国芳、上海腾传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徐国传、徐国芳及其财产在金湖县辖区,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徐国传、徐国芳、上海腾传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淮中商初字第0129号民事判决书],由金湖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华审判员  钱晓明审判员  邱志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晓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