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蔡宪华与陈立全、重庆市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及第三人张华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宪华,陈立全,重庆市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张华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1053号原告蔡宪华,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其新,新化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立全,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重庆市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负责人李卫,该分公司经理。第三人张华孝,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宪华与被告陈立全、重庆市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及第三人张华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宪华于2013年12月9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立全、重庆市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及第三人张华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宪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宪华撤回对被告陈立全、重庆市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及第三人张华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蔡宪华负担。审 判 员 欧阳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