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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与珠海福吉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92号原告: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杜康超。委托代理人:鲜义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身份证号码×××1472。被告:珠海福吉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周长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诉被告珠海福吉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杰审 判 员  崔少俊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钟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