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法民初字第06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勇与张剑颖,刘邦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刘邦谦,张剑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6222号原告:刘勇,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龚元凤,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邦谦,男,1939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张剑颖,女,1945年10月7日出生。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玉盛,重庆国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理俊,重庆国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与被告刘邦谦、张剑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825元,由原告刘勇负担。审判员 熊肖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