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6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龚传武与梁昌海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传武,梁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619-3号申请执行人:龚传武,男,汉族,1971年12月25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梁昌海,男,汉族,1972年8月2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六裕执字第00619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梁昌海所有的皖xxx**小型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昌海所有的皖xxx**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宣圣文审判员 王杰敏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肖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