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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6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龚传武与梁昌海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传武,梁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619-3号申请执行人:龚传武,男,汉族,1971年12月25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梁昌海,男,汉族,1972年8月2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六裕执字第00619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梁昌海所有的皖xxx**小型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昌海所有的皖xxx**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宣圣文审判员  王杰敏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肖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