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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诚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武陟县营销服务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诚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武陟县营销服务部,王香云,张艳娜,尹耀阳,尹耀甜,原告尹国海,聂献峰,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郭小卫,李金龙,武陟县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1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诚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广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振刚、时宜,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武陟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贾胜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毋胜利,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尹国海,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系死者尹小雷父亲。原告王香云,女,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系死者尹小雷母亲。原告张艳娜,女,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系死者尹小雷妻子。原告尹耀阳,男,2010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死者尹小雷之子。原告尹耀甜,男,201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系死者尹小雷次子法定代理人张艳娜,系尹耀阳、尹耀甜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献峰,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聂献军,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庆发,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负责人刘震,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郭小卫,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李金龙,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原审被告武陟县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芹,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诚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武陟县营销服务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2)魏民初字第2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2)魏民初字第24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德树代理审判员  白 燕代理审判员  张艳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国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