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印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孟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甲,孟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孟某甲,女。法定代理人乔某某,女。被执行人孟某乙,男。孟某甲与孟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的(2012)铜印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孟某乙未自觉履行义务,孟某甲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800元(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7月1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孟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孟某甲支付抚养费4800元(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孟某甲的法定代理人乔某某以被执行人孟某乙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铜印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调解书(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廉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