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西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宁海县宏顺金属材料经营部与宁海县兴泰特塑粉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宏顺金属材料经营部,宁海县兴泰特塑粉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西商初字第68号原告:宁海县宏顺金属材料经营部(普通合伙)。负责人:孔婷婷。被告:宁海县兴泰特塑粉冶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宏顺金属材料经营部(普通合伙)与被告宁海县兴泰特塑粉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宏顺金属材料经营部(普通合伙)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吴瑞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