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民二初字第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382号原告:王某某,男,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兴庆公园派出所民警。被告:王某某,女,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卫生防疫站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刘炜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