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吉林市江湾创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江湾创伤医院,王蕾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江湾创伤医院,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凌,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维龙。委托代理人:赵志刚,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蕾,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栾凤云,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市江湾创伤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市江湾创伤医院于2013年12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吉林市江湾创伤医院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林市江湾创伤医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275.00元,减半收取4637.50元,由上诉人吉林市江湾创伤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刚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