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舒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邓立怀与舒城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立怀,舒城县房地产管理局,邓立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舒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邓立怀,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舒城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舒城县。法定代表人:吴宗贵,该局局长。第三人:邓立贵,男,汉族,原舒城县五交化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立怀诉被告舒城县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产登记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遂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立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立怀负担。审 判 长 陈 宏代理审判员 李红丽人民陪审员 汤 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汪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