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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钢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刘臣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臣刚,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仲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钢执字第188号申请人刘臣刚。被执行人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黄庄镇桲椤村,组织机构代码76369461-0。法定代表人:王常亮,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董仲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的(2011)钢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臣刚与被执行人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仲金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交来案件款14000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额偿还了等额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钢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恒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吕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