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民二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红坤、李红彬、李敬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红坤,李红彬,李敬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二初字第169号原告: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沙河市。法定代表人:杨景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江红,该社员工。被告:刘红坤,男,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沙河市。被告:李红彬,男,汉族,职工,住沙河市。被告:李敬国,男,汉族,职工,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红坤、李红彬、李敬国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9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高记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宗建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