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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杨选民与杨倩倩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选民,杨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杨选民,男,1953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老庙镇笃祜村*组。被执行人杨倩倩,女,1952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选民与被执行人杨倩倩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2000)富刑初字第0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6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调查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269.89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在执行过程共执行案件款6000元,其余申请人自愿放弃,现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0)富刑初字第0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党应麟代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朝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