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杨选民与杨倩倩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选民,杨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杨选民,男,1953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老庙镇笃祜村*组。被执行人杨倩倩,女,1952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选民与被执行人杨倩倩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2000)富刑初字第0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6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调查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269.89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在执行过程共执行案件款6000元,其余申请人自愿放弃,现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0)富刑初字第0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党应麟代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朝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