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洪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杨启君与卢国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君,卢国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初字第918号原告杨启君,男。被告卢国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启君诉被告卢国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启君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启君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启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收取为25元,原告杨启君自愿负担。审判长  况明德审判员  何代祥审判员  鲜国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