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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民一初字第02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金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兴博远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金中,安徽沃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2441号原告:安徽兴博远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必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牟前安,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峰,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金中。委托代理人:李和久,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磊,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沃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陈金中,总经理。原告安徽兴博远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博远实公司)与被告陈金中、安徽沃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享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兴博远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牟前安、陈金中的委托代理人李和久到庭参加诉讼,沃享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兴博远实公司诉称:2010年5月,陈金中进入兴博远实公司工作,从事程序员岗位,后被提拔为开发部经理,负责软件开发部全面工作,2012年2月被任命为软件开发总工程师。2012年5月,杨彬峰代表北京百度建筑装饰工程安徽有限公司与兴博远实公司签订《软件开发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兴博远实公司为其开发《订餐通在线订餐平台》,兴博远实公司安排陈金中作为总工程师负责软件的开发及相关模块的修改,王家林作为网站事业部经理负责该订餐系统的网站建设,然后在该订餐系统基本完成之时,杨彬峰采取不正当手段勾结陈金中、王家林为其继续开发点餐系统软件后续工作。2012年12月5日,杨彬峰、陈金中、王家林三人申请设立沃享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基本与兴博远实公司一致。沃享公司设立申请受理后,陈金中即向兴博远实公司提出辞职,然至今未按规定办理完离职手续,更为恶劣的是陈金中不断地在兴博远实公司鼓动其他员工离职到沃享公司工作,并到处编造和散播公司谣言,致公司多名员工离职,给兴博远实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陈金中的行为违反了其与兴博远实公司签订的《商业机密保密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013年4月,兴博远实公司向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仲裁裁决,兴博远实公司于当日领取了该裁决书。兴博远实公司不服该裁决,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陈金中立即回兴博远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2、陈金中因违反双方签订的《商业机密保密协议》承担违约金50万元;3、沃享公司对陈金中的违约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停止侵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陈金中辩称:陈金中未泄露兴博远实公司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兴博远实公司未支付关于竞业限制的任何费用,故仲裁裁决陈金中支付10000元的费用无法律依据。沃享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日,陈金中入职兴博远实公司,从事程序员岗位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每月工资1000元,试用期后每月工资为1300元,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兴博远实公司的工资分配制度和陈金中实际劳动贡献确定;聘用期限为2010年5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止。2010年12月21日,陈金中(合同甲方)与兴博远实公司(合同乙方)签订《商业机密保密协议》,该协议第六条约定:甲方承诺,其在为乙方任职,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得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软件开发人员在离开乙方公司后,三年内不得从事相同业务(公司)任职(备注:相同软件系统的开发及销售);该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其年收入50倍的违约金;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2012年3月25日,陈金中被任命为兴博远实公司总工程师一职。2013年1月21日,陈金中与兴博远实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兴博远实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杨姗姗、赖连伟签字接受陈金中交给的文档及相关资料(备有附件)、昆山交换平台(文档、代码),同年1月23日,杨姗姗接受陈金中交还的笔记本电脑,1月24日,兴博远实公司总经办、财务部工作人员董莹莹、沈春光分别接受陈金中交还的其他物品。另查明:沃享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金中,股东分别为王家林、陈金中、杨彬峰,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及系统集成、网站建设、云计算机业务开发、互联网技术应用。兴博远实公司于2006年6月26日成立,公司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销售、维护;网络工程的设计、安装、维护,计算机、打印机、复印件、投影机及附属设备的销售;计算机及外设维修、配件销售;技术服务。上述事实,由兴博远实公司营业执照、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劳动合同书、兴博远实公司任命文件、员工手册、离职交接单、商业机密保密协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关于兴博远实公司要求陈金中立即回兴博远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问题。根据兴博远实公司提交的离职交接单,其工作人员已经接受了陈金中交还的公司物品,并签字确认,陈金中的离职手续已经交接完毕,兴博远实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陈金中未完成交接工作,故对兴博远实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兴博远实公司要求陈金中支付违反《商业机密保密协议》约定的违约金的问题。兴博远实公司与陈金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陈金中依约应予遵守。陈金中成立沃享公司后,因沃享公司与兴博远实公司经营范围有相同或者同类的内容,确实违反了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但因陈金中与兴博远实公司约定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赔偿损失为按照陈金中收入的50倍,未约定具体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且兴博远实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故本院根据陈金中在兴博远实公司在职时间及工资收入情况酌定支持陈金中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为10000元。关于兴博远实公司要求沃享公司对陈金中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停止侵权的诉请,因其该项主张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金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兴博远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兴博远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陈金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 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潘亚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