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3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3848号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 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淑华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