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州市邮政局与郇健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邮政局,郇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559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邮政局。负责人王增明,局长。被执行人郇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邮政局与被执行人郇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在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翠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傅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