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佟晓龙、张轩、王宇明、何小海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晓龙,张轩,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46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晓龙,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辽宁省海城市。捕前住迁安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3日被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5月25日被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张轩,男,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辽宁省辽阳县,捕前暂住迁安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3月2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3日被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4月3日被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黑龙江省克山县,捕前暂住迁安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3月2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3日被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4月3日被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建华,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3)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晓龙、张轩、王某某、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晓龙、张轩、王某某、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建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初至2013年2月底,为了牟取暴利,被告人佟晓龙与陈某(另处)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在迁安市汽车站以每人每月人民币1000元至人民币2000元不等的价格,强行向无手续的黑出租车司机收取保护费,并逐步形成了以佟晓龙、陈某(另处)为首,被告人何某某、张轩、王某某和陈某甲(另处)、何某甲(另处)、王某甲(另处)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经查,该团伙于2012年12月初至2013年2月底,向多名出租车司机收取保护费人民币4万余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12月份收取的保护费由陈某负责。2012年12月底,因杨某某被打案,陈某、何某某、陈某甲、何某甲、何某乙、王某甲均逃跑,2012年12月底开始,被告人佟晓龙又纠集被告人张轩、王某某负责收取保护费,所收保护费统一交由被告人佟晓龙用于该团伙挥霍。该团伙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2年12月7日8时50分,陈某为垄断迁安市至北京黑出租运营,指使被告人何某某与王某甲、陈某甲(均另处)、到迁安市长途客运站门前对出租司机杨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杨某某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第五肋骨骨折,第四肋骨不全骨折,经迁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自伤之日起治疗休息60天。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调解。2012年12月12日11时许,出租车司机马某某因拒绝向该团伙交纳保护费,在迁安市长途客运站外,陈某指使被告人何某某与陈某甲、何某甲、何某乙等人对马某某进行殴打,后马某某被迫先后向该团伙交纳保护费人民币4000元。马某某将保护费交给被告人佟晓龙。2012年12月份以来,出租车司机赵某为了在迁安市长途客运站拉客,被该团伙以言语威胁的方式索要人民币1000元。赵某将钱直接打到被告人张轩所提供的银行卡账号上。2012年12月份以来,出租车司机张某某为了在迁安市长途客运站拉客,被该团伙以言语威胁的方式索要人民币5000元。张某某分两次将人民币5000元交给被告人何某某。2012年12月份以来,出租车司机张某甲为了在迁安市长途客运站拉客,被该团伙以言语威胁的方式索要人民币1000元。张某甲将人民币1000元交给被告人张轩。2012年12月份以来,出租车司机廉某某为了在迁安市长途客运站拉客,被该团伙以言语威胁的方式索要人民币3500元。其中交给陈某人民币800元,交给被告人佟晓龙人民币1200元,交给被告人张轩人民币1500元。2012年12月份以来,出租车司机鲁某某为了在迁安市长途客运站拉客,被该团伙以言语威胁的方式索要人民币2600元。鲁某某将人民币2600元分三次交给被告人张轩。2012年12月份以来,出租车司机魏某为了在迁安市长途客运站拉客,被该团伙以言语威胁的方式索要人民币2000元。魏某将人民币2000元分两次交给被告人佟晓龙。2012年12月份以来,出租车司机张某乙为了在迁安市长途客运站拉客,被该团伙以言语威胁的方式索要人民币5000元。其中交给被告人何某某人民币2000元,分两次交给被告人张轩人民币3000元。2012年12月份以来,出租车司机王某乙为了在迁安市长途客运站拉客,被该团伙以言语威胁的方式索要人民币12000元。其中交给被告人佟晓龙人民币2000元,先后交给被告人张轩人民币10000元。2012年12月份以来,出租车司机陈某乙为了在迁安市长途客运站拉客,被该团伙以言语威胁的方式索要人民币4500元。陈某乙将人民币4500元交给被告人佟晓龙。2012年12月份以来,出租车司机杨某甲为了在迁安长途客运站拉客,被该团伙以语言威胁的方式索要人民币2000元。杨某甲将人民币2000元交给了被告人张轩。另查明,2013年5月31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迁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佟晓龙、张轩、王某某、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耀中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迁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晓龙纠集他人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轩、王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何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佟晓龙、张轩、王某某、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佟晓龙、张轩、王某某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何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情节与作用,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佟晓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二、被告人张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三、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四、被告人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子良审判员  徐 富审判员  耿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于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