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林淼与河南德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林淼,河南德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于林淼,男,1959年2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德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四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于林淼与被执行人河南德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惠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林淼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德升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