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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任美云与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美云,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任美云被告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美云与被告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美云撤回对被告金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任美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小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