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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中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杨玉华与周胜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华,周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中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华,女,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周胜国,男,194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杨玉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周胜国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杨玉华借款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周胜国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周胜国的银行存款及房地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杨玉华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余建新审判员 毛 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魏志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