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杭商终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市余杭区理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裘志源、王强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裘志源,杭州市余杭区理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裘志源。委托代理人:朱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余杭区理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强。上诉人裘志源与被上诉人杭州市余杭区理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3年12月6日,上诉人裘志源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裘志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裘志源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裘志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桥代理审判员 申 正 权代理审判员 王  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