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兴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朱忠孝、朱顕平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兴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美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平,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松盛,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忠孝,男,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申请人):朱顕平,男,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上列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魏荣清,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兴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忠孝、朱顕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兴裕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在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商铺与2E-503号商铺属同一商铺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就认定朱忠孝、朱顕平可获得转租利益161000元,无事实依据。二、本案朱忠孝、朱顕平未产生损失,兴裕公司亦未获得收益,兴裕公司依法无须赔偿朱忠孝、朱顕平损失。三、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在朱忠孝、朱顕平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损失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兴裕公司承担损失,依法无据。为此,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依法改判驳回朱忠孝、朱顕平的诉讼请求。朱忠孝、朱顕平提交意见称:兴裕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签订的案涉《商铺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兴裕公司应在2011年9月1日之前将案涉铺位交付朱忠孝、朱顕平使用,但兴裕公司未能履约,且已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兴裕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朱忠孝、朱顕平诉请解除合同及返还租金390000元合理,予以支持正确。在兴裕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朱忠孝、朱顕平有权请求兴裕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本案中,朱忠孝、朱顕平还诉请兴裕公司赔偿其损失,损失数额按照案涉商铺租赁给案外人的差价161000元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朱忠孝、朱顕平的上述请求于法有据。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朱忠孝、朱顕平与兴裕公司签订的案涉《商铺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兴裕公司将位于虎门镇人民北路虎门国际布料交易中心E区二层E区第503号商铺的使用权租赁给朱忠孝、朱顕平,该商铺套内面积约11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11年9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该商铺至2026年6月30日止的使用权租赁总价款390000元。而朱忠孝、朱顕平于2011年12月22日起诉兴裕公司确认物权纠纷的(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52号案中,兴裕公司提供的,拟证明朱忠孝、朱顕平主张的商铺实际没有建设的证据显示,兴裕公司与案外人莫庭健签订的《商铺使用权租赁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兴裕公司将位于虎门镇人民北路×××号商铺从2011年10月16日至2026年6月30日止的使用权租赁给莫庭健,该商铺的套内面积约10.8平方米,总价款为551000元。本案二审中,兴裕公司陈述因为改建电梯案涉商铺并未实际建设,该二层2街第22号商铺是建设在原二层E区第503号、505号商铺之间的位置。从上述案涉《商铺使用权租赁合同》和兴裕公司与案外人莫庭健签订的《商铺使用权租赁合同书》看,虽然商铺的表述不完全一致,但即使按照兴裕公司的主张,案涉二层2街第×××号商铺是建设在原二层E区第××号、××号商铺之间的位置,亦可知案涉商铺×××商铺的位置、面积基本一致。兴裕公司将二层2街第×××号商铺15年使用权出租获得租金551000元,也可反映出若合同履行朱忠孝、朱顕平可以获得转租利益161000元(551000元-390000元)。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朱忠孝、朱顕平存在161000元的可得利益损失,兴裕公司应向朱忠孝、朱顕平赔偿损失161000元,并无不当。综上,兴裕公司的再审理由理据不足,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兴裕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莞市兴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修凯审 判 员 陈少林代理审判员 潘晓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黎云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