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肥西益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安徽建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西益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安徽建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885号原告(反诉被告)肥西益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桥,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俊国,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建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汝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竹青,安徽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肥西益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建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反诉一案过程中,原告肥西益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安徽建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均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肥西益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安徽建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肥西益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安徽建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汪菡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