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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健与李绍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094号原告王健,男,汉族,1975年3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邵泽锋,广东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绍仁,男,汉族,1973年9月2日出生。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邵泽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10月19日向其借款45000元至今未还,借款地点为在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7号美然大厦2栋5楼北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未做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至原告起诉时尚未归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由于借条没有载明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绍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日归还原告王建45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3年11月4日开始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给付届满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瑛(代)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