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王亚青与李团社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0115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申朝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