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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王亚青与李团社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0115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申朝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