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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二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冯养安与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养安,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二初字第00163号原告冯养安,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被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贾谊,该联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养安与被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养安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养安申请对被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养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养安负担。审判员  牛富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