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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右民初字第02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某甲诉吴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何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右民初字第02003号原告吴某甲,男,1944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代理人杨松,系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小蔚,系北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吴某乙,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何某某,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代理人柏卓琳,系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何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2元,减半收取2551元,由原告吴某甲承担。审 判 长  谢丽华代理审判员  李 峻人民陪审员  吴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漫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