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都兴国与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兴国,吉林省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初字第799号原告都兴国,男,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索若飞,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省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宗松,吉林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都兴国诉被告吉林省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75.00元(缓交)收取一半,由原告承担33788.00元。审 判 长 田向欣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双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