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文民三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文民三初字第34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9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县委,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宪忠,安阳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县委、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宪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赵某某在网络上玩游戏认识,2011年11月4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被告沉迷于网络游戏,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至今没有工作和收入,脾气非常暴躁。由于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原、被告几乎一说话就争吵,稍不如意被告就动手打原告,原告经常被打得伤痕累累,至今还有脑震荡。婚后几天,原告就回天津工作生活,被告在安阳,原、被告长期两地分居。2013春节前在被告家,被告怀疑原告有婚外情对原告施暴;2013年端午节前被告到天津原告住处,破窗而入,对原告大肆侮辱;2013年7月10日被告在原告娘家闹事时,被公安人员带走。由于多次被告多次打原告头部,被检查出脑震荡,经常莫名头疼、没精神还健忘,现在原告再也不敢回被告家,害怕闹出人命。结婚时,被告娘家人给了原告一万元钱,原告带过去交给了被告赵某某。原告用自己的钱为家购买了空调、电视一台及他佩戴的戒指和项链,以及一辆红旗牌奔腾轿车。综上,原、被告在虚拟的网络游戏世界里认识,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合无法沟通,长期两地分居聚少离多,短暂相聚还经常吵闹打架,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豫EC06**号红旗牌奔腾轿车一辆,共同存款3万元,月兔柜式空调、海信液晶电视各一台,返还原告结婚陪送1万元,被子6床;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赵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2007年双方通过朋友从网上认识的,经过5年的沟通、了解,于2011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赵某某为了照顾原告多次出差,带领原告一起出去打工,在原告起诉后前两天,原告姐姐经原告向被告赵某某通过网上转账借款24500元,2013年7月6日凌晨3点原告从被告家中出去拿走被告50000元以及苹果5手机1部,价值17047.25元钰满天下吊坠1个,被告借钱转给原告姐姐钱是为了维护双方的感情和家庭。为了不让原告担心,婚姻期间被告做生意欠外债185000元,双方经过多年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请求原告给予被告一次机会。豫EC06**号车辆在2013年7月6日因欠外债转让给别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购买车辆豫EC06**号小型轿车一辆,该车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称被告使用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某某提交的结婚证、安阳县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录音光盘、车辆登记信息、手机短信照片,被告赵某某提交的苹果5手机盒、吊坠盒子、挂件发票、玉坠保证单、汽车转让协议、购羊合同、牧羊租房协议、收款收据、借款凭证、公司证明,被告赵某某申请的证人赵凤花、李文武、沈合生出庭证言以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以上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后夫妻关系尚可,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并未发生较大的冲突和矛盾,因家庭琐事导致双方产生了一定的隔阂,感情稍有疏远,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爱,加强沟通,其夫妻关系可以改善。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祝 昉人民陪审员  晁顺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