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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二初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巢湖市夏阁镇八字口等二十个村民小组诉被告叶宝融、李忠贵、邓晓梅、巢湖市夏阁镇八字口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夏阁镇八字口等二十个村民小组,叶宝融,李忠贵,邓晓梅,巢湖市夏阁镇八字口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二初字第00956号原告:巢湖市夏阁镇八字口等二十个村民小组被告:叶宝融。被告:李忠贵。被告:邓晓梅被告:巢湖市夏阁镇八字口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夏阁镇八字口等二十个村民小组诉被告叶宝融、李忠贵、邓晓梅、巢湖市夏阁镇八字口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与被告和解,于2013年12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巢湖市夏阁镇八字口等二十个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夏阁镇八字口等二十个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巢湖市夏阁镇八字口等二十个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鲁圣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良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