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靳军与孙付同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军,孙付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919号申请执行人靳军,平邑县实验中学教师。被执行人孙付同,平邑县技术学校教师。(2012)平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付同在6228XXXXXXXXXXXXXX账号的存款53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沈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