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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商初字第7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叶向阳、祖义龙与叶子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向阳,祖义龙,叶小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商初字第702-1号原告叶向阳,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土家族,龙山县人,无业。被告祖义龙,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长沙县人,个体户。被告叶小琳,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土家族,龙山县人,湖南京电开关公司文员。原告叶向阳与被告祖义龙、叶小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向阳于2013年11月12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向阳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向阳撤回对被告祖义龙、叶小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叶向阳负担。审 判 员  赖浩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伍淼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