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商初字第7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叶向阳、祖义龙与叶子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向阳,祖义龙,叶小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商初字第702-1号原告叶向阳,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土家族,龙山县人,无业。被告祖义龙,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长沙县人,个体户。被告叶小琳,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土家族,龙山县人,湖南京电开关公司文员。原告叶向阳与被告祖义龙、叶小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向阳于2013年11月12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向阳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向阳撤回对被告祖义龙、叶小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叶向阳负担。审 判 员 赖浩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伍淼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