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琅民一初字第01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义萍与申彬、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萍,申彬,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1012-1号原告:王义萍,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邓法,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申彬,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李勇,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王义萍与被告申彬、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义萍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义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义萍负担。审 判 长  陈 文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