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开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易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陆长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易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陆长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开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南京易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09417-9)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嵋路300号215-2室。法定代表人:龙元香。委托代理人:朱博锋。委托代理人:李锋,男,1970年10月14日生,汉族。被告:陆长明,男,1983年2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易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陆长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易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易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杨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