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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朴莲花与高春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莲花,高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朴莲花,女,1941年11月29日生,朝鲜族,住龙井市。被申请执行人高春花,女,1974年4月14生,朝鲜族,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朴莲花与被申请执行人高春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申请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朴莲花也提供不了被申请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龙执字第45号执行案件对(2012)龙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 哲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金敬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