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桂民申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福军与南宁商投工贸有限公司、柳江供电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福军,南宁商投工贸有限公司,柳江供电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7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福军,男,壮族,1963年5月9日出生,住广西。委托代理人:蒋国春,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建平,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商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法定代表人:陈小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呈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汉高,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柳江供电公司。住所地:广西柳江县。法定代表人:杨峻松,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黄福军因与被申请人南宁商投工贸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柳江供电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柳市民二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福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 文代理审判员  韩胜强代理审判员  黄滔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