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东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21-05-31
案件名称
邢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邢台市鼎立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邢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市鼎立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邢东民初字第928号 原告邢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胡利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邢台市鼎立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邱东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邢台市鼎立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邢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占水 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 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