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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烟牟执字第16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王艳兰与曲在青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兰,曲在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1649-1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兰,女,195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曲在青,男,194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民三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曲在青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永功 来自: